法律分析: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法律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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