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西安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14

住房管理(西安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西安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西安城六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为西安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标准;2、外来务工人员指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3、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4、新就业职工指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5、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6、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7、由社区组织住户领表填报,驻社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8、新就业职工填报并统一提交到社区。未设立社区的,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9、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到县(区)领取调查表和宣传资料并发放至社区或村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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