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服务对象(管理服务对象如何界定)

时间:2024-02-20

管理服务对象(管理服务对象如何界定)

管理服务对象如何界定

一段时间以来,党员领导干部向商人借用钱款的问题线索不断出现。处置该类问题线索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分还存在一定争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中所列违纪行为形式上是借用钱款,实质上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钱款,本质上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在具体界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行为时,需准确理解“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等概念的深刻内涵。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

这里的管理和服务特指的是公权力机关的职能职责。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公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天然具有异化的特质,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和控制,即法无明文皆禁止。公权力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职权,而职权与职责相连。因公权力划分而拥有不同职权的公职人员,其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和边界是不同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就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认定出借人是否系管理服务对象,应准确判断出借人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受借款人职权的制约或影响,只要职权与业务之间存在制约或影响关系且无正当理由,则推定出借人属于管理服务对象,不以是否实际发生制约和影响行为判断标准。

二、钱款、住房、车辆等

该条款对借款对象进行了规定,即钱款、住房、车辆等,这里特别的要注意的是“等”的理解,借款对象不限于钱款、住房、车辆,还有其他物品,从立法技术上说属于不完全列举。如何判断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借用对象,应把握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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