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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关于商业地产信贷管理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二是《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虽然这两个文件已经发布很久了,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两个文件是商业地产信贷管理监管网上唯一可以查到的。既然它没有被废除和宣布无效,或者被新的法规所取代,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
附件:
(银发[2007]35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银行监管局;各国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镇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将加强商业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对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低于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发放任何类型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为囤积土地和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商业银行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发放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于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贷款应当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被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严格管理住房消费贷款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套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只能向购买主体结构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贷款用于购买哪些住房单元的相关信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含本外币贷款,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使用贷款购房并申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