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21

宣传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便于各台确定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资料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宣传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表。二、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1-30年)、短期(10年以下)三种。三、确定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国家各项工作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列为长期保管;

3、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可列为短期保管。四、确定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根据档案、资料的构成形式和内容,研究宣传档案,资料的利用规律,全面分析档案、资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正确地确定其保管期限。五、各台可根据宣传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表制定本台的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条款名称保管期限1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在本台发表

讲话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原版永久

2

本台制作播出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评论

①文字稿:重要的

一般的

②录音带、录像带

永久

长期

长期或短期3

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在本台发表的

讲话

①文字稿:重要的

一般的

②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

一般的

永久

长期

永久或长期

短期4

本台制作播出的新闻性节目

①文字稿:重要的

一般的

②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

一般的

永久

长期

永久

短期5

本台制作播出的各类专题、专栏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

录像带:重要的

一般的

长期

短期6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的文字

稿、录音带、录像带

永久

7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外国领导人、驻华使节

及来华的外国代表团的重要活动的文字稿、录音带、录

像带

长期或短

期8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反映工业、农业、国防

科技等各行各业和反映本地区改革与经济建设主要面貌

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永久或长期

9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反映各界知名人士、英

雄模范和新闻人物的重要活动

①文字稿:

②录音带、录像带:

永久

永久或长期10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作为节目素材使用的

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

一般的

永久

长期或短期11

本台录制、播出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

出的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杂技、广播剧、

电视剧和电影等文艺性节目的录音带、录像带及配套的

文字材料

永久或长期

12

通过交换、征集、购买来的作为节目素材使用的录音带

、录像带和唱片永久或

长期13

本台播出的重要的观众来信原件

短期

14

本台组织的大型文艺、体育和社会宣传活动的录音带、

录像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永久或长期

15

本台自办的有地方特色的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

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永久

16

本台在各种评比中获奖的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

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永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任务第七条宣传档案、资料工作,由各台主管宣传业务的台长分管,总编室具体负责。第八条宣传档案、资料工作应有专门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进行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制定档案、资料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等工作;

(三)开展档案、资料提供利用工作,满足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的需要;

(四)负责档案、资料的统计、编研工作,开发档案、资料信息资源,进行档案、资料的信息交流;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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