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管理(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03

学员管理(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简介如下:

一、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简介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二、入学与注册

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

(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专科、中专升级条件与专科降级条件

一、专科、中专升级条件

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

1、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2、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二、专科降级条件

1、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

(1)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2、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2)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3)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4)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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