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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墓,指农村公益性公墓为本辖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县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县公墓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六条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