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管理办法(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11

扶贫管理办法(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7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以财农〔2011〕41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予以废止。

三、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理暂行办法》。其中包含了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投向范围、扶贫资金投放方针和使用原则、扶贫资金的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奖惩制度等等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

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困县的贫困户发展,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

“发展资金”和“专项贴息贷款,实行区、地、县三级管理;“支边贷款”、“县办企业贷款”指标一部分切块到地区,实行区、地两级管理。“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的指标,由区工商银行、切块到地、县的指标,由自治区各有关投资部门与区开发办研究,确定数额,经区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年初

切块到县的“发展资金”,由县开发办提出安排意见,县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安排十万元以和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加工项目,由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厅、区开发办备案。

本站所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用于学习参考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百科全说网 冀ICP备12020196号-2